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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4101-0105-2024-00166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7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三項制度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效,現將《泉港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泉港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泉港區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規范(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三方面)》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泉港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2.泉港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3.泉港區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規范(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三方面)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泉港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信息制作和發布機制,規范主動公開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辦文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屬性認定標準
(一)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二)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三)納入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公開方式明確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四)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五)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六)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七)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八)轉發上級公文的應參照上級公文的公開屬性擬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對于上級定為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公文,不得主動公開。
二、公文類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程序
(一)擬稿
擬稿人及其所在股室對文件的公開屬性進行初步界定,在發文處理單的公開屬性欄目勾選該文件的公開屬性,選擇不予公開的,應說明不公開理由。要根據擬定的公開屬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分別注明“此件主動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
(二)審稿
公文的審稿人和簽發人在審核公文時,對該文件的公開屬性進行審核。
各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加強保密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送本單位負責保密審查的分管領導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區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后,繼續按公文流程辦理。
(三)印發
公文印發前應檢查公文的附注位置是否標明公開屬性,是否與發文處理單上的公開屬性一致。
(四)發布
擬公開的文件公開前要開展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對文件公開屬性進行再次確認,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送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保密工作分管領導審簽后再公開。
1.網站發布。各單位負責公開上網的工作人員應自發文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泉港區政府網站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欄對應欄目上發布。
2.送交區政府信息查閱點。各單位應自發文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需要主動公開的公文類文件送交區檔案館、圖書館、區行政服務中心等三處政府信息查閱點。
三、非公文類信息主動公開程序
(一)提出擬辦意見
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由擬稿人提出擬公開意見并在標題上方標明。
(二)審核
公開非公文類政府信息應經業務股室負責人和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在審核非公文類政府信息時,應對信息是否涉密、是否適宜公開進行審核。
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送本單位負責保密審查的分管領導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區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上網發布
參照公文類政府信息發布環節開展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按照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要求,及時在泉港區政府網站相關欄目上網發布。
附件2
泉港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和職能
區政府指定區政府辦公室為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區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具體職能。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接收
(一)網絡渠道的接收。信息公開工作經辦人員(以下簡稱“經辦人”)應每天登錄泉港區人民政府網站后臺互動在線平臺接收公開申請并在第一時間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的登記,并及時辦理答復。
(二)信函、傳真渠道的接收。各單位在收到標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的信封或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等內容的信函、傳真時,應第一時間將信函、傳真交接給經辦人,并報送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通過信函渠道提交申請的,應向信函派件人員索要收件回執單,并核對回執單上的收件時間是否正確;通過傳真渠道提交申請的,或者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第一時間與申請人電話聯系,確認申請件接收時間。
(三)當面申請渠道的接收。經辦人應做好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接待工作,引導申請人規范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內容要盡可能詳細清楚,方便信息檢索查找,并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回執》(以下簡稱“《接收回執》”),一份由申請人保存,一份由受理單位保存。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登記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登記制度,在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后,應第一時間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登記簿》登記申請人姓名、收到申請件的時間、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等信息,并在辦結后第一時間補充登記辦結時間、答復書文號、答復類型、具體答復內容等信息。
四、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辦理
(一)申請要件審查
經辦人應在收到申請件當日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申請要件進行審查,對需要補正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二)提出擬辦意見
對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等可以直接處置的情況,可以由單位公開工作機構直接處置。
其他無法單獨處置的,單位公開工作機構根據所申請的具體內容和機構職能分工,送交單位內設股室(以下稱“承辦股室”)由其提出辦理意見。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的,區政府辦公室根據申請的具體內容和機構職能分工,填寫《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單》(以下簡稱“《處理單》”),并將《處理單》及《申請表》送交相關單位(以下稱“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提出辦理意見。
辦理意見分類: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列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提供該政府信息,或列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3)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條例》規定免予公開范圍的,說明不予公開理由;
(4)經檢索確認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標明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列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提供原申請材料及答復書;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提供作區分處理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或列明獲取方式、途徑;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列出相應渠道。
(三)征求第三方意見
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承辦單位(承辦股室)應配合區政府(本單位)公開工作機構向第三方書面征求意見,并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承辦單位(承辦股室)按照《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出是否公開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承辦單位(承辦股室)與區政府(本單位)公開工作機構溝通協商后一致認為應該公開的,報單位領導同意后,由承辦單位(承辦股室)配合區政府(本單位)公開工作機構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答復
(一)答復書的起草
經辦人應自收到辦理意見后的2個工作日內起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
(二)答復書的審查
《答復書》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應送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審查,并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第一時間送本單位領導審簽。向區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區司法局配合區政府辦進一步修改完善《答復書》。
(三)答復的時限要求
根據《條例》規定,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并按照申請人指定的方式將《答復書》送達給申請人。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六、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送達
郵寄送達《答復書》的,應通過郵政EMS方式送達,并做好郵寄單的保存,關注申請人是否收到《答復書》,向同一個申請人同時郵寄多份答復書的,要在物品信息欄列出不同答復書的標題和文號信息。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答復書》的,要電話聯系申請人告知已將《答復書》傳真到指定號碼。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答復書》的,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復書》掃描件作為附件。申請人自行領取《答復書》的,由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后交受理單位保存。
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材料歸檔
各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檔案柜,存放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件相關材料。申請件辦結后,應第一時間將全流程材料收集整理歸檔。歸檔材料主要包括:《申請表》(通過信函渠道提交申請的,還應保留信封、收件回執單;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還應保留《接收回執》),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處理單》,各單位反饋意見,檢索查找的截圖或照片,涉及補正、征求第三方意見、延期答復、征求共同制作機關意見等過程性文書材料,法律審查意見書,《答復書》,《答復書》送達憑證等。
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辦理
各單位要做好因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的時限提交書面答復(答辯狀)及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九、其他事項
(一)告知申請人信息不存在的,要做好檢索、查找過程的截圖或拍照留證工作。圖片應含有檢索關鍵詞信息、檢索結果信息、檢索日期信息等。
(二)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受理機構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三)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未盡事宜,按照《條例》規定處理。
附件3
泉港區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規范
(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三方面)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我區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定義
本規范所稱的監督保障,是指依據《條例》有關條款,區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我區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監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我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包括考核評估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三項基本制度。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注重實績,客觀全面,指標量化。
(二)群眾評判,社會評價,科學評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
(四)嚴格依法,實事求是,懲教并舉。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我區各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依照本規范處理。
我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適用本規范。
我區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有關工作的監督保障,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五條 考核評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工作按年度開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估。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指標由主動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公布工作、季度統計報表報送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報送兩館情況、其他工作開展情況等指標組成。
根據評分高低,考核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對考核評估中被評為優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機關,給予表揚;對考核評估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考核評估的結果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察訪核驗依據。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履行職責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內容深化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公開渠道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服務創新和管理創新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效果。
監督檢查實行日常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方法。日常監督檢查隨機進行,重點抽查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組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集中檢查組,堅持高效便捷原則,優先采用對網站及政務新媒體巡查的方式抽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社會評議制度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開內容: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更新,實行長效管理。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要求,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社會評議方式主要采取公眾評議方式:根據工作實際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調查問卷,向群眾發放或在泉港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供公眾評議。
第七條 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布受理舉報聯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舉報。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一定后果時,應承擔有關責任。
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八)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九)違反《條例》的其他行為。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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