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504-0900-2024-00012
- 備注/文號:泉港公管辦〔2024〕3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6
泉港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關于開展
全區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
免繳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省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閩發改規〔2023〕3號)、《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部門關于鼓勵開展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減免工作的通知》(泉發改規〔2023〕3號)等要求,持續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有效降低中小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加強我區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建設,現就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免繳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貫徹落實。
一、推廣保函保證金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繼續推廣使用保函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不得拒絕電子保函、信用保函、保險保函、擔保保函等繳納方式,不得將繳納投標保證金形式僅限定為現金(銀行轉賬)。
二、免繳投標保證金范圍
招標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免繳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免繳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詳見附件)即可。
三、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不免責
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自覺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免除違法、違規、違約責任。對投標保證金免繳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免繳相關條款,并約定當出現法律法規中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時,投標人應當足額補繳投標保證金,明確需補繳的投標保證金金額、時限及未按期補繳的法律責任。投標人參與投標的,即視為承諾出現法律法規中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時,負有責任的投標人或中標人應當限時足額補繳投標保證金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未按期足額補繳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帶來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加強招標投標事中事后監管
各行業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招標投標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招標投標秩序,保障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投標保證金免繳政策發揮積極成效。各行業監管部門需加強對免繳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的監管,對于虛假承諾的,按照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并依法依規將其列為招標投標重點監管對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8月1日止。鼓勵國有單位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標項目參照執行。各行業領域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免繳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
泉港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免繳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
致:(招標人名稱)
我單位承諾如下:
1.我單位沒有影響參與本次投標的不良行為記錄。
2.我單位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如果存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將于收到招標人書面通知7日內將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保證金足額繳納至招標人指定賬戶。
我單位對上述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我單位愿意承擔按照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主動接受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對我單位作出的任何處理。
投 標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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