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獵區和禁獵期范圍以外是否能進行獵捕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三有”動物、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應通過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未經許可的獵捕行為均是違法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劃定禁獵區禁獵期不代表其他區域時段可以獵捕,而是突出特定區域特定時段的強化保護,違反相關規定處罰會更重。
(二)違反《通告》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范圍內進行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通告》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范圍內進行獵捕其他野生動物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通告》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違反《通告》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陳美強(泉港區自然資源局林業股)
聯系電話:0595-879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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