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結合我區野生動物資源分布實際情況,決定在泉港區行政區域全域劃定禁獵區和禁獵期。
二、出臺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通告》以泉港區人民政府名義公布執行。
三、的主要內容
(一)劃定禁獵區:泉港區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非法獵捕活動。
(二)規定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禁獵期5年,自2025年4月9日至2030年4月8日。
(三)明確禁獵對象: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遷徙過境的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物種中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國家、我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明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排銃、毒藥、爆炸物、電擊、獵套、捕獵夾或者電子誘捕裝置;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禁止采取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誘捕、火攻、煙熏、挖洞、設陷阱、搗巢、仿聲、網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獵方法進行獵捕。
除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體育運動槍支、彈弓、玩具槍、弓箭、弩、捕籠、撿蛋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五)明確監督責任:凡未經批準,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運輸、郵寄和攜帶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明確解釋權與施行時間:本通告授權泉港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通告自2025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8日止。
四、《通告》中的專業名詞解釋
禁獵區:禁獵區是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在法定的時期內禁止狩獵的特定地區。
禁獵期:禁獵期是指一定時間期限規定,禁獵期的目的在于保證野生動物能夠保持良好地繁衍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并增加種群數量,供人們永續利用。
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陳美強(泉港區自然資源局林業股)
聯系電話:0595-87971611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