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印發泉港區鼓勵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為深化產融合作,促進泉港區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吸引優質金融資源集聚,培育良好的資本市場,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制定本措施。
一、制定依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2021〕13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鼓勵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61號)。
二、主要內容
《泉港區鼓勵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由金融機構新設獎勵、金融機構升格獎勵、健全綜合評價制度、支持股權投資業發展、鼓勵發展直接融資、辦公用房獎勵、金融業人才獎勵、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等8個方面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是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在泉港新設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給予實收資本1%、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落戶獎勵,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專營機構、中心職能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等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第二部分是對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升格為省級分行直接管理的、保險機構升格為省級公司直接管理等類型一次性獎勵50萬元,屬于新入駐的省級分行、公司直接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在新注冊(入駐)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獎勵50萬元。對在本區新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業務代表處,一次性獎勵30萬元;代表處升格為分行的,再給予獎勵20萬元。
(三)第三部分是建立以增加信貸投放為主,落實金融政策、配合地方工作情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等方面為輔的百分制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對我區銀行業機構年終考評分三個等次,分別獎勵工作經費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四)第四部分是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對我區非上市企業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元的,區政府按被投資企業當年獲得股權投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OO萬元。
(五)第五部分是對直接融資形式進行籌資發展,每家企業每種融資方式首次取得融資成功的給予轄區金融機構一次性業務獎勵,按融資額度分檔給予10萬元、15萬元、20萬元。對證券機構引入區外上市公司企業股東在我區減持限售股的,按照其減持限售股收入對經濟貢獻總額的2%比例給予證券機構貢獻獎勵,當年度最高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六)第六部分是在我區初次購買辦公用房的金融機構,按所購房產成交備案價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不超過50萬元,在我區租賃辦公用房用于經營辦公的新設金融機構,每年按租金總額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限額不超過15萬元,連續獎勵三年。類金融機構專營機構,按金融機構50%予以獎勵。
(七)第七部分是對新注冊(入駐)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符合各級各類人才認定標準的,依據文件規定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八)第八部分是合理利用金融基礎設施,引導企業密切關注“金服云”、“信易貸”、“產融云”等平臺的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產品、生態環境等信息。加強金融宣傳教育,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金融宣傳教育,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各類媒介或載體,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普及金融知識、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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